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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首宗比特币“挖矿”案宣判,955万美元收益被认定无效!

imtoken怎么退出账号 2023-01-18 15:22:13

题图:资料图

然而,承诺未能兑现,投资者因迟迟不见回报而心慌,希望起诉损失数千万。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宣判了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认定案。同时,法院还向矿机所在地四川省发改委送达司法意见,对矿机进行了反馈。排雷行为进行清理和补救。

事件:同意投资1000万挖矿的296枚比特币中只有18枚兑现

北京某营销科技公司(简称“营销公司”)称,2019年,某区块链科技公司(简称“区块链公司”)向其兜售比特币挖矿项目,表达其运营矿机的能力。

2019年5月6日,营销公司作为甲方(买方)与区块链公司签订《电脑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商品名称为电脑设备,型号规格、数量为T2T -30T 微型模型。存储空间服务器(以下简称“矿工”)1542台,单价5040/台;合同金额为777.168万元。

随后,双方还签署了《服务合同》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增值服务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服务器设备的质量保证、维护、运行和管理,以及支付电费等服务器相关费用,合计222.832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区块链公司购买并委托第三方矿场实际操作“矿机”。

营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000万元。根据双方签署的《增值服务协议》,数据增值服务产生的收入将在当日结算,其中7%分配给区块链公司作为委托管理运营云数据服务器,其余转营销公司提供,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

增值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区块链公司未向营销公司提供服务期内比特币矿机收入的原始记录,仅支付了18.3463比特币。

营销公司多次催促未果,所以参考业内著名的比特币数据网站(bitinfocharts)展示的比特币价格计算。服务期内,营销公司可根据《增值服务协议》获取296.5117976。除了比特币,区块链公司还应该向它支付 278.1,654,976 比特币。

同时,区块链公司在增值服务协议服务期满后比特币矿机挖矿骗局,并未将比特币矿机归还给营销公司。

为此,营销公司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每比特币34,335美元@>36美元的价格交付278.1,654,976比特币,即955,0812.,同时赔偿使用期满后占用矿机的损失。矿机退货问题将单独讨论。

区块链公司辩称其已按照双方的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营销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电费,导致服务器无法运行。

审判:声称每枚硬币价值 34,335 美元,收益 955 万美元被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21年9月3日发布的《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项”计算虚拟货币产量的过程。矿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低,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节能减排的不利影响越来越突出。

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根据当事人的履约过程和三份合约的主要内容,交易模式实际上是营销公司委托区块链公司购买和管理专用“矿机”进行计算和生产的“挖矿”行为比特币。三份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同的目的是为最终的“挖矿”活动签署两方,双方建立合同关系。比特币“挖矿”交易方式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控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案中,两家公司明知“挖矿”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仍签订协议形成委托“挖矿”关系比特币矿机挖矿骗局,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及相关交易存在上述诸多风险和危害,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秩序。因此,“挖矿”合同损害公共利益,应当无效。

由于“挖矿”合同自始无效,营销公司声称通过履行无效合同而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其相应主张不予支持。其索赔主张的是占用“矿机”设备期间的比特币损失,系其持续使用“矿机”从事“挖矿”活动所产生的比特币损失,不应受到保护。法律。法院也不支持。

法院一审驳回了营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已支付营销公司承担的450 892.68元的案件受理费。针对这一判决,营销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

追问:某矿场拥有数万台矿机

北京朝阳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增辉表示,在全国范围内,与比特币下游相关的交易案件较为普遍,如借贷、买卖、委托理财等。“本案为上游矿业案,也是北京首例。” 他解释说,本案根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被认定为无效。从目前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来看,调整比特币和挖矿相关政策文件的有效性水平较低,没有明确的部门法律规定。但是,这些政策文件是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上发布的,是由人民政府发布的。

能源安全、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等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相关风险,深化整治相关市场乱象,都关系到我国产业结构优化、金融秩序稳定、社会经济平稳运行、高质量发展。因此,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等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防控和“挖矿”活动,2013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通知》、《公告》、《风险提示》等多份政策文件。

根据这些文件,本案涉及的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是国家主管部门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没有法律赔偿,不应该也不不能用作市场上的货币。对于流通和使用,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因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这种情况下的交易模式是一种“挖矿”活动。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的发展,“挖矿”行为的危害日益凸显。“采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此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活动没有真实的价值支撑,价格很容易被操纵。“挖矿”行为进一步产生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相关金融风险,危害外汇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甚至容易引发违法犯罪活动和影响社会稳定。

正是由于“挖矿”行为具有危害性和高风险性,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相关政策明确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挖矿”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目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李增辉表示,本案判决的审慎结论也是基于法院对近年来中东部地区部分法院围绕比特币交易所作出的判决的调查梳理。“据了解,矿机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新疆、内蒙古等风电、水电、煤电价格相对便宜的地区,一个矿场的矿机不超过1000台, “因为第三方很多,设备会隐藏在一起统一操作,数量可以达到一万或两万台。”

他介绍,本案处理1000多名“矿工”,是因为相关电脑设备仍由区块链公司保管,但在诉讼中,营销公司明确表示会再提出索赔,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再这样做。被处理。但民事判决书明确,涉案公司不得继续从事“采矿”活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021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再次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按照属地原则。

据参与庭审的当事人介绍,涉案“矿”的第三人经营地址位于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螺乡和沙湾乡。

根据上述文件所述的属地原则,为防止涉案“矿机”继续被用于“挖矿”,北京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改委出具司法建议委员会:首先,调查本案涉及的“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企业继续从事“挖矿”活动。二是对涉案“矿场”等地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排查,清理整顿。

李增辉还提醒,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相关交易无效,损失自负。建议已进入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及时退出平仓。

(原标题: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判投资者955万美元收益,被认定无效)